编辑同志:我与蔡先生一直未领取结婚证,同居生活期间生育一个孩子,现已满9岁。现在,因诸多因素导致我们之间感情破裂,双方均同意分手,但都不愿意带孩子一起生活。请问,孩子应该归谁抚养呢?
读者:李黎
李黎读者:你与蔡先生所生孩子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你们解除同居关系时,如果就孩子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那么可以就此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你们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所谓“双方的具体情况”,也就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一般包括各方的思想品质、生活作风、文化素质、经济条件、身体健康状况、与子女感情、陪伴子女的时间和精力、居住环境等方面因素。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之规定,法院判决时还要征求你们孩子的意见。(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