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自2018年起入职某汽车租赁公司,工作内容为负责驾驶公司出租的汽车。该公司制定的《司机管理制度》规定,司机累计收到公司警告信达三次或以上的,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任职期间,我于2019年1月、2022年10月、2024年12月因故未服从公司的出车安排,分别被公司书面警告。之后,公司以我收到三次警告信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我解雇。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陶宇
陶宇读者:一方面,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及惩戒规则须具有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另一方面,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及惩戒规则还须具有公平合理性。判断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必然会涉及公平合理性。企业规定对员工一般违纪行为可累计计算,达一定次数时视为严重违纪,进而解除劳动关系,这种“累加式处罚”条款法律并不禁止。但是,“累加式处罚”条款仅仅规定次数是不够的,还应当设置处罚的时间期限。比如,规定“一年内累计二次记过处分”“两年内累计三次书面警告”等。否则,客观上会造成劳动者的数次犯错无论时隔多久都会被累加计算。
本案中,公司对于解除劳动合同采取的是累加式处罚,但由于未设置时间期限,导致你六年间的三次一般违纪被累加为严重违纪,显然过于严苛,不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精神。因此,不能认定公司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