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陈某与朱某共同出资合伙开办了一家饭店,陈某负责经营。后来双方因合伙中的事务产生矛盾,饭店无法继续经营。朱某要求和陈某进行清算,陈某不予理睬。请问,朱某能否直接到法院起诉,要求进行合伙清算并分割合伙盈余财产?
读者:邹顺
邹顺读者:现实生活中,合伙人一般彼此信任,容易出现合伙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出现纠纷时,一方合伙人往往不配合,合伙人之间无法自行清算。此时,合伙人只能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清算并分割合伙盈余财产。如果因为合伙未进行清算,法院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简单地以账目不清为由驳回诉讼请求,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法院应有义务对合伙账目进行初步的审查清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内容或者合伙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对双方的举证责任进行明确的分配。由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较大的损失风险。本案中,可由原告朱某举证证明合伙经营法律关系存在以及合伙经营期间经营状况等,被告陈某因实际经营,应举证证明全部合伙盈余财产以及相关开支账目情况,也可通过司法会计鉴定确定,总之,在对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行了合理客观的分配之后,法院可依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对合伙协议纠纷作出裁判。(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