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朱冬佳 记者 吴文珍)夫妻离婚后,一方患有疾病,是否还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月12日,记者从寿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寿西湖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挽回了濒临破裂的亲情。
前不久,刚满12岁的亮亮(化名)起诉父亲张某,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给付2014年至今所欠抚养费,并且按月支付后续抚养费至小张18周岁。2014年,亮亮的母亲江某与父亲张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协议本约定亮亮由张某抚养,抚养费由张某一力承担,但实际亮亮一直跟随江某生活,张某未支付过任何费用。随着孩子的成长,学习生活所需的各项费用都在增长,江某在与张某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寻求帮助。
“案件关系着孩子的学习生活以及亲情关系的延续,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本着“调解优先”原则,承办法官及时联系了原被告进行调解。起初,张某称自己有病在身无法支付抚养费,即便支付也只能按照当地最低标准支付。“虽然疾病可能会影响个人的经济状况和支付能力,但疾病本身并不构成免除抚养费支付的法定理由。”承办法官耐心地从法理上向双方释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同时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引导两人化解心结。经过多轮面对面、背靠背的调解,最终促成双方和解,张某今后将按每年1万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并当场一次性给付拖欠的抚养费6万元,亮亮的抚养权转移给江某。江某也答应今后将配合张某行使探望权,让孩子在温馨有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案件得以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