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吴文珍 通讯员 徐丽君)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蓬勃发展,网络主播已经成为新生态行业,主播与经纪公司的合约纠纷也日益增多。2月12日,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就审结了一起演艺经纪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2月23日,某传媒公司与李某签订《独家演艺经纪服务合同》,合同期一年,约定酬金分成为平台直播收入扣除相应税费后,按某传媒公司60%、李某40%比例分配。李某每天直播时长不低于8小时,每月累计总直播时长不低于208个小时。同时李某不得自行或与其他第三方合作从事互联网直播或相关工作,否则李某承担违约责任,需将收到的酬金全部返还给某传媒公司,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2023年2月6日,李某要求由线下直播转线上直播或解除合同,某传媒公司未同意,李某于当日后未再直播。某传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其已支付费用191477.40元以及承担违约金200万元。李某主张双方系劳动关系,某传媒公司应返还其收入18333元。
法院审理认为,从管理程度看,某传媒公司对李某的工作时间、内容、过程控制程度不强,李某无需和其他劳动者一样需要严格遵守公司劳动管理制度。从利益分配看,双方按照平台收入按比例分配,具有议价谈判空间,相对自由,区别传统劳动关系支付模式。从合同目的看,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要素,双方合作通过某传媒公司的孵化提升主播知名度,从而双方共同受益。故某传媒公司与李某不具备支配性劳动管理的本质特征,不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系合同关系。关于李某是否应向某传媒公司支付费用以及多少费用,某传媒公司主张李某于2023年2月14日在其他平台发布视频,存在根本违约。根据某传媒公司提供的李某账号视频,视频内容系李某个人生活的发布,无法证实李某参与了与互联网有关的直播,或以商业性质进行了收费,也无法证实李某与其他平台签订了相关合作协议,不能以此认定李某根本违约。因李某未按合同履约对某传媒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结合李某提出解除合同与合同到期日间隔时长,双方磋商过程、直播收益、某传媒公司未能按时分配李某收入以及某传媒公司孵化成本等情况,法院酌定李某支付某传媒公司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