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某建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我们单位担任管理人。现在需要对破产财产中的一幢厂房进行评估。请问,我们是参考法院诉讼案件的委托程序来委托中介机构评估,还是自行公开聘请?
读者:沈飞
沈飞读者: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管理人在破产财产调查、管理、变价的过程中,需要委托专业人员进行评估。但为了最大限度降低道德风险,同时也降低管理人的责任风险,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九民纪要》)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要合理区分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在委托审计、评估等财产管理工作中的职责。破产程序中确实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后,管理人可以自行公开聘请,但是应当对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上述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见,管理人聘用评估机构前,应事先获得法院许可,并以工作必要为前提。经法院许可后,具体的聘用工作应由管理人自行完成。管理人作为聘用主体应当对其所聘用的中介机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在司法实务中,要注意加强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聘请行为包括聘用过程、聘用费用的监督。(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