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曾借款10万元给外地生意上的朋友临时周转。当时在借条上写着:如发生纠纷,在当地法院起诉。现在对方一直不还。如今发现管辖约定不明,双方又协商不成。我准备起诉对方,要求对方还本付息。请问,应该到哪里起诉?
读者:陈未
陈未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关于如何理解民间借贷案件中所谓的“接受货币所在地”,因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即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属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本付息时,则出借人所在地是合同履行地。也就是说,在本案中,你作为原告,你本人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