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为了保证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有效实施,我省将对《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安徽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作出修改。其中,《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修改篇幅较多引发关注,共计修改20条,删除4条。
据悉,《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自2012年7月25日省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公布后,仅在201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办法中关于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行政处罚等内容与《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不一致,有必要进行修改。
记者梳理征求意见稿注意到,修改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条件,删除了“年龄不超过60周岁”的条款,将“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记录”,调整为“有3年以上驾龄,且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十二分记录”。另外还取消了“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对出租汽车进行一次审验”的规定。
此次修改增加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未持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上岗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超出许可的营运区域营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故意绕行或者营运中未经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无故拒载乘客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