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在一起盗窃抗诉案件审理过程中,二审出庭支持抗诉的检察人员当庭发表与抗诉书不同的抗诉意见,认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另外一起盗窃没有认定不当,要求增加刑期,超出了抗诉书的范围。请问,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读者:游方
游方读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可以依法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必须提出抗诉书。检察机关出庭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据抗诉书,阐述抗诉意见与理由,不能擅自改变或超越抗诉书的范围。司法实践中,对于检察人员在二审法庭上发表的抗诉意见超出抗诉书范围,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对此,二审法院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精神,以切实保障被告人充分有效行使辩护权和有利司法公正为原则,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对于出庭检察人员超出抗诉书范围当庭发表的新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抗诉主张,法庭应不予采纳。如果出庭检察人员当庭发表的新的抗诉主张,可能更有利于被告人,二审法院一般也不宜作为抗诉意见直接采纳,应在不影响被告人辩护权的前提下,经过审查,对于检察人员当庭发表的正确意见,作为对一种正确意见的吸收,也可以采纳。(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