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网络购物火爆,许多商家为了提高店铺热度,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来宣传自家“网红同款”商品,殊不知,此举已构成侵权。日前,庐江县人民法院就成功化解一起电商使用网红爆款图“引流”导致侵权的肖像权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系某直播平台的知名男装带货主播,工作内容主要为通过直播、拍照或拍视频的方式,试穿展示其合作方店铺销售的服饰,并进行介绍宣传。其拍摄的多款服装展示图在网络上具有较高人气,也积累了很多“粉丝”。被告某服饰经营部在直播平台开设店铺时,未经张某同意,擅自使用了含张某肖像的带货照片进行服装销售。
张某发现后,在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对被告店铺侵权的页面进行技术取证和数据保全,并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5万元。
庐江法院民三庭法官童中兵承办该案后,仔细翻阅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并在某直播平台找到了被告店铺及其发布的商品链接中原告的照片,发现原告陈述属实。庭审中,被告店铺的经营者李某也承认自己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并表达了对原告的歉意,承诺删除相关照片。
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童中兵便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童中兵对李某进行了严肃批评,指出其未经张某同意使用其照片从事商业广告宣传,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应该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赔偿张某损失。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了一致意见,李某当庭向张某支付了赔偿款,张某也向法院申请撤诉,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民法典亦明确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实施的行为,即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限于个人学习欣赏或教学科研、新闻报道、国家机关履职、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以及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五种情形。网络店铺在经营过程中,应谨慎将他人形象照片、视频用于销售商品的商业推广、宣传等,未经肖像权人许可在商品售卖界面使用其肖像系侵权行为。(通讯员 吴忆琼 记者 吴文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