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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未能及时返岗 可否“视为自动离职”?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5-02-25 11:05:15

编辑同志:黄某是公司老员工,工作也比较积极,但在今年春节过年之后,黄某春节假期结束后却未能够按时回到公司上班,也没有向相关部门办理请假手续,而所在公司的《员工手册》中规定“旷工3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公司不承担相关经济责任”。由于黄某缺勤已有4天,公司遂对其作出自动离职的处理。一周后,黄某回到公司上班,被告知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自动解除。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读者:年华 

年华读者:在我国,解除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并没有“自动离职”这种类型。所以,视为自动离职,这种自然推定的方式是不能终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用人单位对连续几天未到岗的劳动者不能不理不睬,更不能视为“自动离职”或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在员工未按时返岗的情况下,单位应主动联系员工本人或其家人等,或者寄发《催告返岗函》等,然后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在联系中得知员工有辞职的意思表示,应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包括提交书面辞职通知,并保留聊天或通话记录。二是在联系中得知员工未返岗系出于特殊情况,如因发生意外事故、突发疾病、交通停运等情况致使未能返岗的,应让其办理请假、休假、补假手续。三是对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催告期限过后该员工仍未返岗的,应当依据单位规章制度和考勤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其中,对于旷工已符合严重违纪规定的,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注意完善手续,包括通知工会、邮寄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告知离职手续办理要求等。

本案中,公司擅自除名系违法之举。也就是说,在公司没有向黄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情况下,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状态,黄某可以回到岗位继续工作。(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