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吴文珍通讯员陶循肖启蒙)2月26日,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发出全市首份涉离婚纠纷藏匿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24年7月,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王某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协议明确婚生女小加由母亲李某抚养,王某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加年满18周岁。离婚后,小加一直跟随李某在外地生活。今年年初,王某在未经李某允许的情况下将小加带走藏匿,并阻碍李某接回孩子,李某遂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请求依法裁定王某立即停止实施侵害其监护权的行为。
收到申请后,谢家集区法院启动与区妇联、辖区派出所的多方协作联动机制,积极运用法治思维,深入了解矛盾背后的原因,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保障。经法院审查,李某的申请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要件,遂裁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对李某监护权侵害的行为,禁止王某藏匿婚生女小加,并立即将其送回李某处。这是今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以来,淮南市首份涉离婚纠纷藏匿、抢夺未成年人的“人格权侵害禁令”。
据悉,人格权侵害禁令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旨在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具有对人格权保护的事前预防功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