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姐妹几人迁出户籍地后,家中山场的流转收益被儿子领取,收益到底该如何分配?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
刘某与王某(父亲王某于2016年去世)系夫妻,共生育子女4人。1981年,县政府颁发《自留山使用证》,载明户主王某家山场坐落位置及范围。后两个女儿因结婚迁出原户籍地,另一个女儿因购房迁出原户籍地,但在本地居住。儿子小王的妻儿迁入王某家户口,户主系小王。
2022年6月,小王(乙方)作为户主与某石业公司(甲方)签订《山场流转协议》:乙方自愿将其山场的承包经营权永久流转给甲方进行花岗岩开采,总价款68万元,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该石业公司向小王支付转让费用68万元。小王领取了全部流转收益后,未向母亲刘某和三姐妹支付其应得的份额,四人认为每人应该占有一定份额,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1981年县政府颁发《自留山使用证》,载明户主为王某,家庭人口6人,该户的6人共同承包案涉林地,在没有确定具体份额的情况下,林地的流转收益推定为每人应得1/6。林地承包人死亡,其在本村集体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故王某死亡后,其林地份额由刘某、小王及其仍在本村集体的姐姐继续承包。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同时,《山场流转协议》流转的不仅包含林地的经营权,还包含林地上的树木。树木的收益,因《山场流转协议》中未区分树木收益和林地的流转收益,且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评估树木价值,在咨询相关从业人员后,法院酌定树木收益为2万元,林地的流转收益为66万元。因刘某和姐姐只主张13.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遂依法判决:小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母亲刘某13.6万元,分别支付三姐妹13.6万元、11.33万元、11.33万元。(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