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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的行为属于执行行为 如果认为存在违法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来源:黄冬松 阅读量:10000 2025-03-04 11:22:30

编辑同志:我们单位在一次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认为法院“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的行为可能存在违法,请问,法院“摇号”确定评估机构的行为,是否属于执行行为,能否提出执行异议?

读者:钱哲 

钱哲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可见,执行行为具体包括查封、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等行为。司法评估拍卖过程中的摇号行为系为了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而实施的评估机构选择行为,当然属于执行行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摇号行为违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