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在民事纠纷中,对于利息往往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判决结果往往差异较大。请问,对于利息的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有无什么可以区分的标准?
读者:杜习
杜习读者:现实生活中“利息”一词用法广泛而笼统,但是如涉及民事纠纷,应当首先确定利息的性质和范畴,然后再结合不同案情,准确地作出判断,从而作出正确的处理。利息在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但应区分,明确到底属于法定孳息收益还是法定孳息的损失。所谓利息收益,即法定孳息收益,应根据法定孳息的相关规定,即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孳息的所有权归原物(本金)的所有权人。利息收益的归属和给付,属于物权法判断范畴,它无需考虑当事人的过错情况,也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制。如不当得利的利息,应随原物或本金归所有权人。而利息损失,即法定孳息损失的填补问题,则属于债权法的判断范畴,它受诉讼时效的规制,同时应当依照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由过错方赔付,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如购房后因对方违约主张返还购房款利息,就不是基于利息收益的归属问题,而是基于利息损失的请求赔偿。因此,正确认定利息的性质,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前提。无论是利息收益还是利息损失,都是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发生,利息的定性需要结合案件的类型和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形考察。(黄冬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