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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被拍照,我的照片谁做主?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阅读量:10000 2025-03-04 14:18:35

案例回顾2024年,宋女士与朋友出游期间,同行者郑某未经宋女士同意,拍摄其照片并上传至社交平台,引发网友关注与评论。宋女士得知后,认为郑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通过私信、电话等方式要求郑某删除照片并道歉,但郑某未予理会。宋女士遂向当地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要求郑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经调解后,郑某删除了相关推文及照片,并向宋女士道歉。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专家提醒:本案中,郑某未经宋女士同意,擅自拍摄并公开发布其肖像,且该肖像能够清晰识别宋女士的身份,已构成对宋女士肖像权的侵害。根据民法典规定,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即构成侵权。 (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