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前往白地镇巡回审理一起盗窃案件。
2023年2月、7月,李某分别进入宋某、杨某家中各盗得一条项链,其中,杨某家项链已退还。2024年3月、4月,李某三次进入江某家中实施盗窃,共盗窃500元(已全部退还)。2024年9月,李某进入余某家中,盗得两件衣服。案发后,李某经电话通知到案。经鉴定,李某作案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
考虑到李某精神状况欠佳,承办法官决定以巡回审理方式审理该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多次盗窃,从重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主动到案后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追缴并返还违法所得。(吴宏丽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