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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交易未签合同 发生纠纷如何解
来源:田青 阅读量:10000 2025-03-11 09:27:48

随着网络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大量市场交易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快速完成,但若发生纠纷,该如何认定买卖关系,继而确认由谁承担合同责任呢?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就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3年3月,某商贸行经营者李某通过微信联系王某购买奶粉,双方就奶粉数量、价格等事宜达成一致,王某向李某出具的收款信息系吴某的开户行账号。次日,李某按约将货款转至吴某账户,同时将付款截图、奶粉收件地址、收件人等信息再通过微信发送给王某。随后,王某将上述发货信息转发吴某,要求其向某商贸行供货,但后续某商贸行仅收到部分货物。李某因联系王某要求继续发货遭拒,主张退回剩余未发货货款又未果,便以商贸行名义将王某与吴某共同诉至区法院,认为二人系与其发生交易的合同相对方,要求二人退还剩余未发货的货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买卖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交易系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完成,重点应查明买卖奶粉的合同主体。首先,某商贸行经营者李某与王某就购买奶粉数量、价格、送货地址等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吴某并未参与。在合同履行中,收款方的账户信息系王某提供,某商贸行按照王某指示支付货款。打款前,也并未与吴某联系,明确表示其是实际购买人。关于后续奶粉发货,吴某也是直接按照王某要求,将奶粉送往其提供的地址,奶粉运输费用也是王某负担。某商贸行未收到奶粉后,向王某发送律师函表达催发奶粉或退还货款,也表明某商贸行一开始认知的交易对象系王某,而非吴某。综上,法院认定与某商贸行发生交易的主体系王某,应由王某承担未供应货物的退款责任。结合双方在微信聊天中的供货数量、单价等证据,依法认定王某应向某商贸行退还货款21余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