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23年11月13日,合肥市蜀山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某美发店向消费者提供理发服务时存在违法格式条款行为。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该美发店收银台处放置一个“美发价目表”的店堂告示,价目表中公示有店内美发、美容等价格情况,但在价目表最底部标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构成了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依照《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并参照《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标准,蜀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读者:柯秋
柯秋读者: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消费领域的格式条款常见于书面协议、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表现形式。本案中,该美发店利用店堂告示的格式条款形式,单方面享有对来店消费者做美容美发服务的最终解释权,排除或者限制来店消费者的权利,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专家提醒,合同格式条款事关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部分经营者通过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对此,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督促引导经营者依法规范使用合同格式条款开展经营活动,让消费者敢于消费、放心消费。(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