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赵某(化名)始终未露面,且在此前交易过程中也没有披露过其个人真实信息,后来在网络中“销声匿迹”企图逃避法律责任,承办法官结合该案及另一起同类型案件中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最终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的收款身份信息等锁定被告的“真实身份”,并依法进行裁判捍卫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022年3月25日,赵某以某QQ号(仅显示QQ昵称)在网上建立QQ群,在群里售卖水印作品。2023 年 2 月 23 日,张某与该 QQ 号联系要求加入会员,该 QQ 号向张某发送了微信支付收款码和支付宝收款码等。张某于同年4月16日分两次按照该QQ号要求支付了入会的全部费用共计833元。然该会员群群主仅在群里更新了部分作品,便以“最近太忙了”“状态不好”等理由中断更新,此后即失去联系不再更新作品。张某通过私聊上述QQ号要求退款未有回应,张某遂一纸诉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通过电子信息方式与收款人达成交纳会费并加入会员群的方式,由收款方在一定期限内每月向会员提供一定数量的水印作品,双方形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张某提供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与其构成交易关系的相对方系本案被告赵某,但经查阅该院审理的另一起李某诉赵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李某在提交证据中的会员群名称、会员入会模式及交纳会费的支付码与本案张某提交的一致,且根据李某提供的支付宝、微信支付收款码等相关证据,经向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查询,李某通过扫码支付的支付宝及微信支付的收款方,其真实身份与本案被告赵某的身份信息一致,遂能够确认网络中与张某进行交易的相对方在现实中的身份即为本案被告赵某。因赵某收取张某会员费后,未按承诺提供作品,现张某要求赵某退还所交会员费,具有事实依据,但退还的费用应扣减赵某已提供作品和之前补发入会前作品的折算费用,遂依法判决赵某退还张某入会费666元。
法官说法:网络交易市场并非法外之地,部分人以为自己通过隐匿真实姓名,不露面线上交易便可逃避法律责任,到头来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伴随着国家规范各种购物平台的法律、法规逐渐健全,能够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且法院通过支付宝、微信号、聊天截图、录音等相关证据均能够锁定虚拟交易者的真实身份,并依法做出裁判维护市场交易的诚信公平。同时,法官也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尽量选择正规的网站或者购物平台进行网络买卖,尽量不要通过聊天软件同个人直接进行网络交易。若不慎在网络消费过程中发生纠纷问题,也无须手忙脚乱,要注意收集证据,保存交易信息和通信记录。如果是涉嫌诈骗或者其他犯罪情况的,要及时报警,如果是一般民事纠纷,也可到市场监管等部门和法院维护自身权益。(张娟梅 王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