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孔某某当场支付原告绍兴市某伞厂600元。
2024年5月,孔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在绍兴市某伞厂购买一把儿童雨伞,交易金额21元。孔某某在确认收货一个月后,通过拼多多平台聊天界面告知绍兴市某伞厂该儿童雨伞刚使用就坏了,于是平台自动按顺序弹跳出全额退款、部分退款和仅退款三个选项,孔某某没仔细看,直接点击“仅退款”选项,当天平台就将21元自动退给孔某某。后绍兴市某伞厂在该聊天界面告知孔某某不要仅退款,其愿意补发配件,孔某某一直未阅读该消息。后绍兴市某伞厂电话联系孔某某,希望其仅退款后将坏掉的雨伞寄回来,孔某某口头答应后一直没有寄回该雨伞。
2025年2月,绍兴市某伞厂向弋江区法院起诉,要求孔某某退还货款21元,店铺损失费300元,咨询服务费1000元,打印费50元,快递费21元。孔某某收到法院开庭传票后,主动联系绍兴市某伞厂,希望与其调解,但是双方一直协商不好调解金额。2025年3月,绍兴市某伞厂负责人从绍兴市驾车到弋江区法院开庭,孔某某也准时到庭。
庭审中,绍兴市某伞厂负责人称其多次电话联系孔某某寄回商品,孔某某口头答应寄回就是不予行动,其驾车300多公里从绍兴到芜湖开庭,仅是往返过路费和油费都已经800多元,起诉不是为了薅羊毛,是不蒸馒头争口气,要让孔某某记住这个教训。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孔某某表示愿意调解,绍兴市某伞厂负责人态度也有所软化,承办法官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告知孔某某这是一个“双输”的局面,被告仅路费就已花费800元;同时告知绍兴市某伞厂,原告一直以来协商态度非常好,不是为了贪图一把雨伞,仅仅因为产生误解才致诉讼这一步。在承办法官的释法说理下,双方各退一步,达成调解意见:“孔某某当场支付绍兴市某伞厂各项费用600元,绍兴市某伞厂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协议达成后,孔某某当庭转账600元至绍兴市某伞厂账户,该案即时清结。孔某某表示这个教训太过深刻,一把21元的雨伞最终花费了30倍的代价,以后要慎重选择“仅退款”选项,退款后也要及时退回商品。(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