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铺转让合同,交付商铺前商铺却漏水,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事情该如何解决?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张某为繁昌某商场两个商铺的承租人。2024年4月,张某与白某签订《商铺转让协议》,约定白某支付张某转让费90000元,张某则在同年5月中旬前将商铺转让给白某使用。合同签订的当日,白某即向张某支付20000元,并注明款项为商铺转让定金。但在5月上旬,由于张某工作人员原因,造成商铺严重漏水,装修遭到损毁,白某认为该情况影响自己正常使用商铺营业,遂向张某提出解除《商铺转让协议》。后张某收回了交给白某的商铺钥匙,但一直拖延返还白某已经支付的定金,甚至将白某微信拉黑。白某无奈,将张某诉至区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商铺转让协议》已经解除,且张某返还转让定金款20000元。张某在收到诉状后,提起了反诉,认为商铺漏水的问题已经解决,并不影响合同继续履行,案涉商铺转让协议并未解除,同时要求白某支付剩余的商铺转让费。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提交证据,案涉商铺漏水问题已解决,未造成装修毁损,商铺可正常营业使用。但因白某虽在张某协助下与原商铺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然并未履行协议中约定的另外向张某支付25000元的给付义务,双方一直未能办理交接手续,案涉协议事实上已履行不能。因此确定原被告之间案涉转让协议终止。另外根据协议条款以及白某付款时的微信转账说明,白某已支付的费用按性质属于定金,但白某作为违约一方,其无权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同时因案涉合同金额系90000元,法律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因此判决张某返还白某2000元。
案件宣判后,法官分别联系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做思想工作,详尽进行释法析理,最终均服判息诉,且张某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义务,返还了白某支付超出的定金。
【法条链接】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李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