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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监公布“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来源:本报见习记者 谢晴雨 阅读量:10000 2025-03-20 14:43:06

为持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聚焦消费欺诈、食品安全、假冒伪劣产品等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典型案件。3月15日,省市监公布了相关典型案例。

一、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案

2025年2月26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杜鹃山庄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11日,郎溪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杜鹃山庄用餐时被额外收取餐具使用费。经查,当事人提供的一次性集中消毒餐具标价2元/套、实际收费1元/套,未提供免费餐具。消费者用餐时,服务人员直接为其提供了收费餐具,未做任何告知、说明,也未在菜单上或店内醒目位置标识提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郎溪县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

餐具是餐饮场所的必备用品,经营者在提供收费餐具的同时,有义务提供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

二、经营添加硼砂的面条案

2025年1月21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金某经营添加硼砂的面条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该案已经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2025年1月16日,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金记太和板面店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冷藏柜内有瓶装白色无标签不明粉末1瓶,现场另有袋装白色无标签不明粉末1袋。在当事人住所发现快递盒1个,盒内有硼砂3瓶。执法人员对上述涉案物品依法扣押,并将当事人店内的食品原料面粉、淀粉和半成品生面团以及成品熟面条等送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太和板面熟面条硼砂检测结果为228mg/kg、太和板面生面团硼砂检测结果为496mg/kg。硼砂属于国家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物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犯罪,淮南市谢家集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硼砂毒性较高,人体若摄入过多的硼,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该案的查处,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对食品生产领域不法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

三、虚构合同主体、擅自代理销售酒店客房案

2024年12月13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珠海飞越启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擅自代理销售酒店客房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日,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某平台预订了一间客房,在到店办理入住时被酒店前台告知未收到订单。经与网络平台及该酒店加盟商确认,涉案订单的第三方代理机构是珠海飞越启程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查,该酒店未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理销售客房。当事人在网络平台擅自代理销售该酒店客房赚取差价。截至案发,当事人在网络平台共擅自代理销售56单,成交金额2.57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黄山风景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网络订房方兴未艾,一些不法者入驻网络平台代理销售酒店客房,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网络订房领域中的新型违法行为。该案查处打击了酒店代理行业虚构合同关系、擅自代理销售酒店客房的违法行为,有力保护消费者和酒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以假充真销售绿松石珠链案

2024年12月24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九华山风景区润启玉器有限公司以假充真销售绿松石珠链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并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14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其在当事人处以5200元购买的2串绿松石珠链涉嫌假冒。2024年10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绿松石珠链商品3串在售,但当事人提供的鉴定证书上标注的总质量与实物实际质量不相符。经鉴定,上述5串绿松石珠链均为染色碳酸盐质玉,非绿松石。经查,当事人通过线上低价采购5串染色碳酸盐质玉假冒绿松石珠链进行销售。当事人以假充真销售绿松石珠链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未履行预付式消费经营义务案

2025年2月14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远东美美容美发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未履行预付式消费经营义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4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当事人店铺办理会员卡并预付款充值5000元,双方约定了退费事宜,现被投诉人更改约定,拒绝退费。2025年1月15日,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店内摆放着充值活动宣传单页,上面显示蛇年吉祥卡,并标注了美容、美发充值优惠,宣传单页下方标注“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且当事人陈述以收取预付款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美容、美发服务,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当事人利用宣传单页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服务时未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相关事项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履行预付式消费经营义务的违法行为,合肥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营预付式消费的商家以“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为由拒绝消费者的退费申请,系恶意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破坏电子台秤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案

2025年2月26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许恒水产批发部破坏其使用的电子台秤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子台秤、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9日,灵璧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许恒水产批发部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一台电子台秤进行称重,执法人员对该电子台秤进行检测,显示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灵璧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本报见习记者 谢晴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