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妻子微信打赏 丈夫能否在离婚时抵扣?
来源:廖春梅 阅读量:10000 2025-03-20 15:37:35

编辑同志:因为刘先生常在美篇发表作品,而我对其作品非常喜爱和欣赏,出于觉得“物有所值”“应予鼓励”,我通过“送鲜花给作者”,按限额“1.99元”“6.6元”“8.8元”之一,以微信方式支付过费用,多年来累计5000余元。近日,准备与我离婚的丈夫以打赏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抵扣。请问:丈夫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钱丽丽 

钱丽丽读者:丈夫的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微信打赏不同于网络直播平台打赏,但在夫或妻单方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时,由于都具有“打赏”的性质,其处理有着共同之处。结合本案,你多年来打赏虽累计5000余元,但尚不构成“挥霍”。更何况你的“打赏”属于通过消费获得精神文化产品,只要不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你丈夫的请求同样不能成立。(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