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曾向一家公司投放应聘材料,但未被录取。可公司为了减税申报,未经我许可,以员工名义将我登记在其名下,并使用了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甚至经我多次要求仍拒不改正,由此导致我被实际工作单位怀疑违反竞业禁止、禁止兼职等约定。请问:“被上班者”能否向公司索要赔偿?
读者:袁玥玥
袁玥玥读者:你有权向公司索要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一千零三十五条之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公司未经你许可,恶意让你“被上班”,并使用你的个人信息进行减税申报,甚至在你多次要求下拒不改正,不仅严重违反税收征管法规,还侵害了你对个人信息处理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公司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