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肖某申请办理超市的个体工商户时,明确其一人为经营者,但实际参与经营乃至享受收益的包括其全家成年人。基于拖欠我的工资且肖某下落不明,我曾要求肖某成年家人担责,可他们以自己并非登记的经营者为由拒绝。请问:肖某成年家人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李芳芳
李芳芳读者:肖某成年家人的理由不能成立。《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但现实中,往往存在一人登记全家经营或与他人合伙经营等诸多登记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故就相应责任的承担,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结合本案,正因为虽然超市登记的经营者为肖某,但实际参与经营乃至享受收益的包括其全家成年人,故无论是从家庭经营的角度还是实际经营者的角度上说,你都可以要求肖某及其家庭中的成年人共同清偿欠薪,家庭中的成年人不得以登记的经营者为肖某一人而拒绝支付欠薪。(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