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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 委托人无权请求退还中介费
来源:潘家永 阅读量:10000 2025-03-25 18:00:46

编辑同志:在房产中介公司的促成下,我与杨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分别向中介公司支付了12000元中介费。但后来因为杨某的原因,我们协商解除了买卖合同。请问,我能否要求中介公司退还一部分中介费?

读者:张筑 

张筑读者: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据此,中介人取得报酬应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二是合同的成立与中介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是由中介人的中介活动促成的;三是中介人促成的合同必须是双方(委托人与中介人)所约定的合同。如果委托人与第三人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并非因中介人的活动而成立,或者中介人最终促成的合同并非双方事先约定之合同,则中介人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只要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委托人就要按约定支付中介费。至于中介人所促成的合同后来又被解除了,委托人是否能要求中介人部分退还中介费,则需要看中介合同的约定。本案中,由于你们买卖双方已经通过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来是基于你们自己的原因又协商解除了合同,而非因中介公司的过错等原因,因此,在中介合同中无退还中介费之约定的情况下,中介人无义务退还已经收取的中介费。(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