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程某梅、程某芹为姐妹俩。她们的母亲在十年前去世,姐姐程某梅于五年前嫁到外地,妹妹程某芹和父亲生活在一起。父亲于2023年去世,留下一处房屋。2024年,程某梅与程某芹协商处置父亲留下的房屋,程某芹认为父亲在世时自己照顾最多,姐姐只是在逢年过节回来探望,没怎么尽到赡养义务无权继承。程某梅表示不认可,两人由此发生纠纷。经调委会调解,姐妹俩最终达成平等继承父亲留下遗产的协议。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本案中,程某芹虽然对父亲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且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但没有有效证据。若想确保其能依据法律规定多继承遗产,更为稳妥的方式是由其父在生前订立有效遗嘱,以明确其意愿并获取法律上的支持与保护。
专家提醒: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承担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享有多分遗产的权利,但此权利的行使需要证明其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 (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