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见习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宋佳佳 王浩)日前,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检察院联合辖区司法所工作人员回访在矫人员彭某某时,听到他感激地说道:“谢谢你们的关心,我身体恢复得很好,一定会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原来,身患尿毒症的罪犯彭某某曾陷入“收监难”困境,出现长达三个月的 “空窗期”,检察机关依法履职,通过跨区监督推动该起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得以依法规范办理。
2024年年初,彭某某因开设赌场被芜湖市公安局三山分局查获。由于其户籍所在地及犯罪地均在芜湖市鸠江区,案件被移送至鸠江区检察审查起诉。2024年4月30日,经鸠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彭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4年5月,公安机关对彭某某执行逮捕,然而由于彭某某身患尿毒症,没有及时被看守所接收,此后处于收监“空窗期”。2024年8月,鸠江区检察院开展判处实刑未执行检察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异常。
“罪犯应收监未收监,不仅损害司法权威,还容易引发脱管漏管风险。”办案检察官表示,“然而彭某某情况特殊,检察机关应在维护司法权威与体现司法温情间找到‘最大公约数’。”
鸠江区检察院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同时采取“四步工作法”查清事实全貌:调取法院文书确认判决效力,走访看守所核实拒收原因,联系公安机关查实彭某某病情,深入户籍所在地社区和司法所评估帮教条件。通过上述举措,检察官了解到彭某某于2016年6月确诊尿毒症,一直处于治疗状态,并于2024年7月进行肾移植手术。
鉴于彭某某术后身体出现一定程度的排异反应,办案检察官密切关注其身体状态,持续跟进监督。2024年12月,综合评估送监执行可行性后,公安机关提请对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经过详细阅卷、实质性审查病历、核实其帮教条件后,鸠江区检察院认为彭某某被诊断为“慢性肾脏病5期、血液透析状态、肾移植术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建议法院对彭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被采纳。目前,彭某某正在当地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