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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人乘公交出行意外受伤,谁之责?
来源:黄洁 阅读量:10000 2025-04-01 16:55:06

77岁的陈大爷在一次乘坐公交车出行时,因车辆行驶至坑洼路段时发生严重颠簸,导致陈大爷胸椎骨折。陈大爷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谁又该为这起事故担责?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24年4月的一天上午,陈大爷搭乘司机王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皖B*****号的大型普通客车。不料,客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路面破损,车辆发生大幅度颠簸,造成陈大爷受伤。事故发生后,陈大爷被送往南陵县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胸椎骨折。后经鉴定,陈大爷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本起交通事故经南陵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司机王某与陈大爷双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过错行为,属于交通意外事故。高额的医药费让陈大爷犯了难,自己只是坐了个车却发生这种意外,该找谁评理?于是陈大爷将司机王某与公交公司诉至法院。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造成的乘客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案涉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约定“每人保额100万元,合同绝对免赔额200元”。因此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承担各自的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大爷各项损失共计53313.64元,公交公司赔偿陈大爷200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