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这句俗语可以看出纸质凭证的重要性,但在生活中仍有人因法律意识不强,疏于风险防范,而给自己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近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某公司向某银行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刘某作为担保人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及承诺函,承诺为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因公司未按时还款,银行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对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某辩称,银行所提交的保证合同及承诺函,签名处确为本人签字。但关于债务担保的数字均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事后手填,自己签名时合同内容为空白,其自愿承担的保证金额并非银行主张的保证金额,自己不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在空白合同上签名的法律后果。在刘某签名真实的情况下,不管其主张的合同金额、期限等内容系银行事后填写的主张是否成立,刘某均应当对合同内容承担法律责任。综上,法院判决刘某对公司的借款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在格式合同中即使存在签名时合同栏目有空白的情况,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法律风险及后果,其未要求对空白先行予以填写或者拒绝签名,属于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将产生授权对方当事人补记合同空白部分内容的法律后果。(胡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