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记者从省司法厅获悉,新修订的《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自7月1日起施行。
据悉,这是条例自2002年施行以来第三次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法律援助范围、完善法律援助程序,固化经验成果。
在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的前提下,相较于原条例,新条例增加了可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行政补偿;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请求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损害赔偿;请求高危作业损害赔偿;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的农业生产损失;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
符合经济困难条件并经有关部门和单位认定的下列人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事项范围限制: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度疾病儿童。
在扩面的同时,条例要求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减证便民再提速。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法律援助申请受理平台,逐步实现法律援助申请全省通办,让当事人少跑腿。当事人申请法律咨询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办理,无须审查和作出法律援助决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申请后,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援服务,受援人应当在确定的期限内补办有关手续。法律援助机构核查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可以通过在线核查、现场核查、协助核查等方式调查核实,或者由申请人进行个人诚信承诺。
记者注意到,条例中还有一些新提法。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人作为法律援助志愿者,依法提供下列志愿服务: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服务;外语、少数民族语言翻译等相关服务;盲文、手语翻译等无障碍服务;心理疏导等相关服务;参与法律援助的宣传、培训、理论研究等工作。探索设立法律援助职称专业,畅通法律援助人员职称申报渠道,巩固法律援助队伍。(通讯员 彭继友 记者 周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