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2023年,小唐大学毕业后,入职一家工程公司,在弱电施工岗位工作。工作一段时间后,小唐顺利转正。2024年,因效益不好,公司在未与小唐协商的情况下,将小唐从原岗位调整至商务岗位。小唐本着试试的态度,到新部门工作。然而,工作不到一周,小唐发现自己无法适应商务岗位,遂向用人单位提出返回原岗位的请求。遭到拒绝后,小唐无奈提出离职。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没有及时拿到工资,小唐向辖区司法所申请调解。经调解,用人单位向小唐支付欠薪、经济补偿金等共计2万元。
读者:牛曼曼
牛曼曼读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可知,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当遵循协商一致原则,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本案中,用人单位同时还存在拖欠工资、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等违法情形,劳动者可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双倍工资差额。
专家提醒,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对劳动者调岗的,不代表用人单位可随意对劳动者调岗,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其生产经营情况确实已经发生变化,调岗具有必要性和正当目的,且调整后的岗位应为劳动者所能胜任、工资待遇等劳动条件无不利变更。
对劳动者而言,如遇到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应当书面提出拒绝,并及时收集用人单位不合理调岗的证据;同时劳动者应在原岗位继续提供有效劳动,不宜旷工,以避免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在双方协商一致、调岗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劳动者前往新岗位工作超过一个月期限,又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