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谢晴雨 通讯员 王李)在日常出行中,“路怒”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更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带来严重法律后果。5月9日,记者从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获悉,该院近日办理的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就为大家敲响了警钟。
今年2月20日晚上23时许,李某某在朋友处吃饭后骑电瓶车回家,在路口等红灯时,发现前方骑车的小陈正在看手机,绿灯放行时小陈没有及时向前行驶,李某某认为小陈骑车看手机还挡了自己的路,心中顿时恼火,随即便与对方发生口角进而对骂,小陈随后骑车离开,可李某某听到对方临走时又辱骂自己,瞬间更加恼怒,随即骑车追逐。在一辅道路面追上小陈后,李某某骑车撞击其电动车,致使小陈摔倒,手臂骨折。经鉴定,小陈伤情为轻伤二级。
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某因路面行车纠纷就骑车追逐撞击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考虑到该案是一起民间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系初犯,主动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月28日,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对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李某某感谢检察机关给自己改过机会的同时,也表示对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非常后悔,以后一定严格遵纪守法。
检察官提醒,行车路上请遵守交通法规,保持平和心态,切忌“路怒”,更不能一时冲动作出飙车、别车、追逐、撞击等行为,否则可能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车辆及公共财产损失,严重者更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以此案为戒,文明出行,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