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德市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在办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秉持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妥善处理涉案财产,促使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既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又避免造成案外人损失,最大限度降低了案件执行的不利影响。
2023年1月,董某与郭某签订了《挖掘机转让协议书》,董某将一台价值20万元的挖掘机出售给郭某,后郭某仅支付了5万元,董某催要余款无果后向广德法院起诉。2024年7月,广德法院判决郭某支付董某15万元。但郭某迟迟未履行到位。2024年8月,董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然而郭某既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情况。考虑到案涉挖掘机系执行回款的突破口,执行干警迅速开展行动调查挖掘机下落。经查,这台挖掘机目前在合肥市某工地内。4月9日,得到线索后的执行干警赶到该工地,开展扣押挖掘机工作。
但当执行干警准备行动时,看到正在作业的挖掘机,发现事情并没有那么简单。原来被执行人郭某与案外人季某合作承包了该工地的挖掘机工程,若此时将挖掘机查封、扣押,将阻碍工程进度,也会削弱被执行人履行欠款的能力。执行干警随即向工地负责人、案外人季某表明来意,详细说明案件的具体情况。季某态度良好,表示愿意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也向执行干警证实目前这台挖掘机在工地上的价值,表示15万元可以很快回本。考虑到拍卖所需时间较长且要缴纳司法辅拍费、评估费等,按照当前市场行情,即使拍卖成功,所得款项也难以覆盖案件标的,对工程所涉企业经营也会有影响。秉持着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原则,执行干警采取柔性执法的方式,当即组织双方当事人和案外人进行面对面磋商。
在各方充分表达了其实际困难和诉求后,三方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挖掘机暂不扣押,留在工地作业,但不可转移,所获得的工地收益,扣除案外人季某所得,剩余部分归申请人董某,直至15万元案款履行完毕。至此,此案顺利执结。(阮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