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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阅读量:10000 2025-05-13 21:33:29

编辑同志:余某在徐某、张某经营的合肥市包河区某美容美发店内办理预付式消费服务卡,后店铺被转让给汪某某。然而,汪某某也没撑多久,就注销了店铺,拒绝向余某提供服务。余某将上述三人诉至法院,请求返还案涉预付款和利息,并要求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请问:办卡后店铺注销,消费者如何维权?

读者:江林 

江林读者:根据2025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该解释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本案中余某已经履行了充值付款义务,但上述门店未经余某同意转让给第三人,且门店已注销登记,致使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余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经营者退还未消费的余额和利息。

专家提醒,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时,优先选择经营稳定、证照齐全的商家。(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