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旌德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驾驶人准驾车型不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通过耐心释法明理,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有效化解矛盾,减轻了当事人诉累。
2024 年 12 月 16 日,张某驾驶摩托车行驶途中,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事故认定,张某因准驾不符(持有 C1 驾驶证却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事后,某保险公司以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止性规定,符合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免责情形,且已对免责条款作出提示、投保人已签字确认为由,拒绝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理赔。李某为索要车辆修理费,将张某及该保险公司诉至旌德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明确某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李某损失,并在赔偿后依法取得向侵权人张某的追偿权;同时,根据商业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案件标的额较小,为快速妥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决定组织调解。
调解期间,法官围绕争议焦点向双方当事人充分释法明理,并提出由张某直接赔偿维修费,避免保险公司赔偿后再行追偿,从而减轻各方诉累的建议。经过反复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某一次性赔偿李某汽车修理费用 3800 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另张某无证驾驶已受行政处罚)。
【法官说法】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证准驾车型及代号均有明确规定,驾驶证代号为A1、A2、A3、B1、B2、C1、C2、C3、C4、C5、C6、D、E、F、M、N、P,有17种,其中C1驾驶证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包括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需持有E驾驶证。本案中,张某持有C1驾驶证,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视为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后,依法取得向被保险人即被告张某的追偿权。根据商业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损失只能由张某自行承担。(吴玲 汪悦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