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为爱发“令”督促“依法带娃”
来源:通讯员 姚程 记者 吴文珍 阅读量:10000 2025-05-20 16:33:24

本报讯(通讯员 姚程 记者 吴文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日前,寿县人民法院寿春法庭在审理一起抚养费案件时,向未能对孩子尽到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的父亲发出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用法律督促其积极履行家庭教育和监护职责,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

张某某的母亲与其父亲张某于2019年3月协议离婚,并约定张某某跟随母亲生活,由张某支付抚养费(包括教育费、医疗费)。然而至今,张某仅在离婚第一年支付了抚养费,并于2024年12月,将张某某带离其母亲住处,为其租房独自生活,放任其玩手机,导致张某某精神萎靡,成绩下滑。张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父亲张某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法定义务,张某应当妥善处理,积极主动地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关心、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让孩子能同时感受到父爱与母爱,为孩子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抚养费的理由充分,予以支持。同时,寿县法院对张某怠于履行抚养义务、家庭教育责任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向其发出了《家庭教育令》:“应积极主动支付被监护人的抚养费;应依法积极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做好对被监护人的家庭教育,关心、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促进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