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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绩效奖金被“赖账”?法院判决:必须发!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阅读量:10000 2025-05-21 11:54:18

案例回顾2021年9月,李某与合肥某商贸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担任销售经理职务。合同明确约定其薪酬结构为“月基本工资8000元+年度销售额3%的绩效奖金”。2022年度,李某带领团队完成既定销售目标,按约定应获绩效奖金12.6万元。2023年1月,李某因家庭原因提出离职,公司以《员工手册》中“奖金发放前离职者视为自动放弃”条款为由拒绝支付绩效奖金。

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绩效奖金。劳动仲裁委审理查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绩效奖金与年度销售额挂钩,未设置“离职后不支付”条款。公司《员工手册》虽规定“奖金发放前离职者视为自动放弃”,但未能证明已向李某公示或经民主程序制定。仲裁裁决公司支付李某绩效奖金12.6万元。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一审、合肥中院二审均支持李某诉求,判决公司全额支付。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绩效奖金计算方式,李某完成销售目标即享有请求权,公司不得以离职为由克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已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作为审理依据。

本案中,公司未举证《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或向李某告知,相关条款对李某无约束力。 

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制定奖金制度时,应确保内容合法、程序合规。若设定支付条件(如“在职发放”),需在劳动合同或经民主公示的制度中明确约定,避免单方解释引发纠纷。劳动者应留存劳动合同、绩效考核记录等证据,若遭遇不合理扣减薪酬,可通过“12348”法律援助热线咨询,或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