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拒绝承担孩子兴趣班费用,且看法官如何认定?
李女士与张先生原系夫妻关系,婚姻期间生育一女张小花(以下均为化名)。后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20年1月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张小花由李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双方平摊。此后,张小花跟随李女士生活。在2022至2023年期间,李女士为张小花报名参加英语、美术、游泳、搏击等课外兴趣班,各项费用多达25000余元,报班事宜均未告知张先生。后张先生一直拒绝平摊上述费用,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执,李女士将张先生诉至区法院。
张先生认为,自己一直按照离婚协议按月支付抚养费,孩子处于小学阶段,该费用已经涵盖孩子日常生活所需,兴趣班属于额外支出,并非孩子成长的必要花费,且当初参加各种辅导报名,对方均未与自己协商,因此对方无权要求其平摊费用。另,自己月收入仅有5000元,还需承担2000元抚养费,加上租房、水电等基本生活开销,经济压力较大,确实也无力承担。
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该案中,李女士主张的兴趣班费用等是否属于抚养费中的教育费范畴,以及夫妻双方是否协商一致,是认定张先生应否平摊的关键。虽然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费,张小花处于义务教育小学阶段,李女士为其报名英语、美术等培训班产生的费用,已经超出基本教育应当支出的合理费用,且李女士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报名上述兴趣班事前征得张先生同意,因此李女士无权要求张先生共同承担。但张先生考虑到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也确系用于女儿,结合工资收入,表示愿意适当承担部分。综上,区法院酌定张先生承担三分之一费用,分摊8000余元。
法官提醒: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认定的教育费范畴主要是小学、初中和高中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以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的额外教育费用,如各种补习班、兴趣班、培训班等费用,往往不被计算在教育费范畴,是否分摊应经父母双方充分协商确定。亲子关系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割裂,无论是否直接抚养子女,父母对子女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始终存续。父母应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置于首位,结合孩子兴趣特长与家庭经济状况,审慎规划子女综合能力提升课程。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子女生活和教育事务的权利。直接抚养一方务必保障其参与教育决策、发表意见的权利,以及对教育费用支出的知情权。双方应秉持互谅互商原则,避免因沟通不畅、权利漠视引发纠纷,共同为子女营造健康、和谐的教育成长环境。(田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