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黄某与王某系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黄某以个人名义找到刘某借款,刘某出借40万元,后黄某无力偿还。黄某与王某于2024年离婚,2025年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认定该借款为黄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并共同偿还,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刘某诉求。后王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借款为黄某个人债务。
专家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情形如下:一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像共同签字、事后追认,以及电话、短信等形式体现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二是以个人名义,但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即衣食消费、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家庭正常生活必须开支所负债务;三是以个人名义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专家提醒:司法实务中,当事人应注意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情形;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负债,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