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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穿马路遇超速行驶,谁的责任更大?
来源:合肥市司法局 阅读量:10000 2025-11-28 17:40:32

案例回顾:2025年2月,郑某骑电动车过马路时,未走斑马线且未观察来车情况;张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该路段行驶,因车速过快,虽紧急制动仍与郑某相撞。事故造成郑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勘查后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接打电话,且超速行驶),郑某负次要责任(未按规定横穿马路,未提前开启转向灯)。张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93万元,张某再赔偿郑某家属8万元,郑某家属出具谅解书。 

专家点评:本案的核心在于致死事故中“过错相抵”与“优者危险负担”原则的运用,需达成责任与过错的实质均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事故时,若有证据表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存在过错,可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确立了“过错相抵”规则,即被侵权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本案中,郑某某未按规定横穿马路,违反了通行规则,存在过错;张某某在驾驶过程中接打电话且超速行驶,极大地降低了应急避让能力,其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起到了重大作用。结合“优者危险负担”原则,机动车在速度和防护能力方面具有优势,理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这既契合“过错相抵”规则,又体现出对弱势一方的保护。 

专家提醒:生命安全不可逆转,遵守通行规则是自我保护的首要前提。

非机动车驾驶人横穿马路时,务必经由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通过,确认安全后迅速通行,切勿抱有“机动车必然避让”的侥幸心理。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遵循限速规定,在城乡结合部、居民区等路段需提前减速,履行观察避让义务。超速不仅会加重事故责任,若导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合肥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