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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公司被判赔双倍工资
来源:通讯员 陈萍 记者 吴文珍 阅读量:10000 2025-12-01 18:23:17

本网讯(通讯员 陈萍 记者 吴文珍)日前,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就一起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令某公司向王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3万余元。此判决明确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4年7月,王某入职某公司,从事管理岗。然而,在王某入职后长达11个月的时间里,该公司始终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王某虽正常提供劳动并领取报酬,但双方权利义务缺乏书面明确约定。后王某因工作岗位变动,选择离职。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案中,该公司在王某入职后超过一个月未与其签订合同,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遂依法支持了王某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书面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作用。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否则将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等法律风险。此判决不仅是对个别违法企业的惩戒,更是对广大用人单位的警示,有助于引导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陈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