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去年,经朋友沈某介绍,我借给刘某一笔钱,当时刘某和沈某都在借款协议上签了名。现在刘某迟迟不还钱,我找到沈某让其承担保证人的责任,他说自己只是证人不是担保人。请问,沈某是否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读者:俞朝林
俞朝林读者: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但是,第三人必须表明其保证人的身份,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如果沈某仅仅在借款协议中签了姓名,而未明确其是保证人,你也没有其他能够证明他提供担保的证据,沈某就无须承担基于保证人的还款责任。(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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