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李某作为社区义务组织者,常年带领居民开展文娱活动,并担任微信群主。2022年1月16日,李某在群内通知打鼓队成员集合彩排,非打鼓队成员的张某某主动到场练习舞龙,没过多久,张某某突然晕倒,李某立即组织急救并拨打120,陪同送医,但张某某最终因心源性猝死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之子认为李某作为组织者未尽到救助义务,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2万余元。2023年,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张某某之子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点评:本案的核心在于“无过错无责任”原则的运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以“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的。
李某身为活动组织者,并未主动邀请张某某参与活动,并且在张某某晕倒之后,及时采取了急救、送医等措施,已然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张某某的死因是心源性猝死,这属于因自身健康原因引发的意外情况,与李某的组织行为在法律上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的判决既契合法律规定,也避免了“活动组织即担责”这种不合理的推定,有效平衡了活动自由与责任边界。
专家提醒:当组织者义务组织集体活动时,需在群内清晰明确参与范围,针对高龄、患有基础病的参与者,要切实履行健康提醒义务。同时,提前掌握基础急救知识,并配备简易急救设备。
参与者应当主动评估自身健康状况,切勿盲目参与超出自身能力的活动。要提前将自身病史告知组织者,必要时可购买意外保险。
若活动中发生意外并产生纠纷,需留存活动通知、急救记录等相关证据,以明确责任边界。家属应理性维权,避免过度索赔。(合肥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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