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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守规可能会被拘留
来源:刘永杰 记者 李斐 阅读量:10000 2025-12-09 16:29:10

住宅小区、城市公园、游乐场所、商场随处可见市民牵着、抱着小狗遛弯,养犬越来越受市民喜爱,然而遛狗不拴绳引发的伤人、扰民事件时有发生。“遛狗拴绳”这不仅是文明素养的体现,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底线,违规者将面临“轻则罚款,重则拘留”的行政处罚。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此次修订特别就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四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明确提出对应处罚办法,为公众提供了更清晰有力的法律武器,维护公共生活空间的安全秩序与自身切实权益。

对于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罚款上限从五百元提升至一千元,以经济惩戒倒逼养犬人规范自身行为;新增“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处罚条款,首次将管控关口前移至“饲养”“出售” 环节。此类行为先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直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从源头遏制烈性犬伤人风险;明确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彻底打破“伤人仅赔钱”的旧有认知;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进一步强化对主动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

此次法律修订的核心突破,在于构建起“事前预防+事后严惩”的全链条治理体系。民法典相关条例聚焦于动物伤人后的民事赔偿责任,侧重事后追责;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出售、饲养烈性犬,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纳入治安处罚范畴,同时大幅提升普通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实现了从“民事赔偿为主”到“民事追责+行政重罚”的双重约束,填补了源头管控的法律空白。

遛狗是个人合法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必须以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逾越公共安全边界为前提。一根小小的牵引绳,拴住的不仅是四处奔跑的犬只,更是养犬人的责任与义务。广大养犬人须彻底摒弃“我的狗不咬人”的侥幸心理,自觉遵守牵绳遛狗的法律规定,在人员密集区域主动为犬只佩戴嘴套,主动避让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唯有每一位养犬人都坚守法律底线、提升文明素养,才能真正守护好公共空间的安全与和谐,实现人宠和谐共处的美好场景。(刘永杰 记者 李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