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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另选服务人 原物业公司能否请求撤销?
来源:颜东岳 阅读量:10000 2026-01-16 14:42:03

编辑同志:因我们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怠于履职,业主大会决定将其解聘并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人。请问:物业公司能否以其作为利害关系人却未参加会议、剥夺其知情权与辩论权、损害其权益为由,要求撤销业主大会的对应决定?

读者:黄晓晓

黄晓晓读者: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撤销业主大会的对应决定。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九百四十六条分别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即各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决定了对于涉及共同管理事项,应当由该业主共同决定,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因对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而请求撤销的主体,也只能是“受侵害的业主”,并不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与之对应,案涉物业公司除可以索赔正当损失外,并无权以任何理由请求撤销业主大会的决定。(颜东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