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付首付、无需还贷款,仅凭出面签字就能“坐收分红”?近日,由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横跨安徽、浙江、广东三省的“买车骗贷”案一审宣判。主犯刘某某因犯贷款诈骗罪、洗钱罪,被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充当“背债人”的舒某某及其他同案人员均因犯贷款诈骗罪,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经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同追赃,涉案银行23万余元经济损失已获全额挽回。
2024年4月,以刘某某、马某为首的犯罪团伙,以“合作分红”为诱饵,物色到征信记录良好的舒某某,让其充当“背债人”。舒某某在明知系骗取贷款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仍积极配合作案。该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刘某某负责伪造银行流水,包装舒某某的还款能力;朱某某垫付少量首付款,并伪造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张某某提供资金通道并负责接应;马某居中协调指挥;舒某某则以购车人身份出面办理贷款、上牌等全部手续。利用这套虚假材料,该团伙成功从汽车销售公司提走一辆全新奥迪A6L轿车,并骗取银行车贷23万余元。
车辆得手后,该团伙并未如约办理抵押登记,而是迅速利用虚假证件跨省办理异地牌照,企图“洗白”车辆身份,随即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车辆转卖给外省二手车商,套取巨额现金。为隐匿赃款流向、制造正常还款假象,刘某某特意要求车商支付19万元现金,并胁迫舒某某偿还了部分前期月供。2024年11月,舒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余涉案人员也相继落网。
承办检察官指出,此类“背债购车”骗局不仅给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更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和汽车销售市场。犯罪团伙利用部分人员贪图小利、法律意识淡薄的心理,将其拉入犯罪链条,最终令“背债人”面临刑事处罚和征信系统“黑名单”的双重后果。
检察官提醒,金融机构应强化贷款风控,落实抵押登记,严防骗贷风险;公众须警惕“零成本购车”等诱饵,远离“背债”陷阱,避免承担法律与信用双重后果;对异常资金交易应保持警觉,发现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举报。(姚浩 邓谷睿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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