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以为退休了就不能要误工费了,没想到法院还支持了我的诉求,这让我们这些‘银发打工人’心里很踏实。”拿到判决书的王女士感慨道。近日,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突破“法定退休年龄”的单一认定标准,以“实际误工损失”为核心,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6680.37元,依法保护了超龄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
案件的主人公王女士出生于1964年,退休后并未选择闲赋在家,而是自2020年起受雇于某便利店,负责日常运营工作,工资以现金形式按月发放,形成了稳定的收入来源。然而,平静的生活被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打破。2023年5月,被告程某驾驶普通客车右转弯时,与骑行两轮电动车的王女士发生碰撞,造成王女士脾挫裂、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专业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
事故发生后,王女士就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向程某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却在误工费主张上遭遇阻碍。保险公司辩称,王女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相应退休待遇,不存在误工损失,同时认为王女士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收入减少,因此拒绝赔付误工费。双方就该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王女士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过程中,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超龄劳动者是否有权主张误工费”。承办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该规定并未对受害人的年龄作出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进一步明确,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而非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判断依据。
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对王女士的工作情况进行了全面核实。结合王女士提交的工资情况说明,法官前往其任职的便利店开展线下走访调查,通过与便利店经营者谈话核实,确认了王女士受伤前长期在该店工作、劳动报酬按月现金发放的事实。法院认为,王女士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持续从事有偿劳动,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交通事故的发生确实导致其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了实际误工损失,符合误工费的赔偿要件。最终,法院综合案件事实,依法认定王女士的误工费标准为3000元/月,并纳入总损失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保险公司已按判决履行赔付义务。
该案的判决并非个例,近年来,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和就业观念转变,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选择“老有所为”,继续参与社会劳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超龄劳动者误工费的认定,已形成共识:关键在于判断受害人是否存在“因误工导致的实际收入减少”,而非简单以年龄划线。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法官所言,超过退休年龄的老年人劳动所得受法律保护,只要能够证明其受伤前从事具体工作、有收入来源,且因侵权行为导致收入减少,误工费就应得到支持。(郑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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