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我是一名患有较严重间歇性精神疾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人。平时生活等都是由所在居民委员会照料,我对其工作人员也较为熟悉和信赖。日前,居民委员会决定向法院申请指定其为我的监护人,我也表示同意。请问:在我无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即属于孤独老人的情况下,居民委员会能成为我的监护人并管理我的财产吗?
读者:肖兰兰
肖兰兰读者:居民委员会可以成为你的监护人并管理你的财产。
一方面,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正因为你患有较严重的间歇性精神疾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你无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加之你对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较为熟悉和信赖,让居民委员会担任你的监护人,既不会改变你已经适应的生活居住环境,也有利于就近对你进行生活照料、财产保管、医疗陪护等,符合最有利于你的原则,且你同意居民委员会担任你的监护人,决定了居民委员会可以申请法院指定其为你的监护人;另一方面,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分别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即“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处理被监护人包括财产在内的权益,既是监护人的权利,也是监护人的义务,如果监护人的行为与之相违,则必须承担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故你有权要求居民委员会建立监护台账,在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处分你的财产,用于你的生活及医疗支出,改善你的生活及健康状况,确保你能够享受有保障、有尊严的生活,并作为日后的备查依据。(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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